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區人社局《嘉定區關於進一步完善扶持創業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09:39:10 發布人:admin2 瀏覽量𓀜:400
嘉府發〔2015〕39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嘉定新城、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
區人社局製定的《嘉定區關於進一步完善扶持創業政策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嘉定區關於進一步完善扶持創業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進一步加大對初創期創業組織的扶持力度,不斷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區扶持創業政策製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創業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1.補貼對象
本市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35周歲及以下的青年大學生🙍🏻,以及本區戶籍勞動年齡段人員,在本區成功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辦非企業等各種創業組織(勞務輸出公司除外)💂🏿♂️。
2.補貼標準
(1)補貼對象在申請期限內,可申請一次性創業開辦費扶持補貼3000元🌑。
(2)為鼓勵青年大學生自主創業創新,對補貼對象中本市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35周歲及以下的青年大學生🧛,成功創業正常經營滿一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再給予一次性鼓勵創業創新扶持補貼2萬元🪠。
3.補貼申請期限
(1)補貼對象須自註冊登記起6個月內一次性提出申請。
(2)補貼對象須自註冊登記起18個月內一次性提出申請👩👧👧。
(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
本市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35周歲及以下的青年大學生,以及本區戶籍勞動年齡段人員🔒🧏🏼♀️,在本區成功註冊創辦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辦非企業等各種創業組織(勞務輸出公司除外)。
2.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自註冊登記起18個月內正常經營,吸納本市勞動年齡段人員穩定就業的👋🏿,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標準根據補貼對象按規定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的人員進行確定,每吸納1人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5000元🚴🏼♂️,每家組織最高補貼金額為40000元。
3.補貼申請期限
補貼對象須自註冊登記起24個月內一次性提出申請。
(三)貸款補充貼息
1.補貼對象
(1)申請本市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人或申請小微企業法人小額擔保貸款的企業法人👦🏿🫸;
(2)在本市註冊開業3年以內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其企業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獲得本市商業銀行發放的20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
2.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按時結清貸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級利息補貼條件,但利息補貼不足的部分🧑💻,可申請貸款補充貼息。
補貼標準根據補貼對象在貸款期內吸納本市勞動年齡段人員穩定就業的情況確定,每吸納1人每年最高貼息金額不超過1000元🚤,連續用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個月的貼息1個月。
市級貼息與區級補充貼息總額以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為限。
3.補貼申請期限
補貼對象須自貸款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創業服務成果購買費
創業服務成果購買費執行標準為2000元/個🚋,以此為基礎,今後每兩年提高10%。
三、創業服務平臺項目費
在本區範圍內被各級人社部門評為區級或市級、部級“創業孵化基地”,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包括設立見習崗位、培育創業新苗、舉辦創業活動、開展創業培訓、評估創業項目💴、提供創業場地等創業服務的企業或組織,經審核通過,給予一次性創業服務平臺項目費☺️。標準為🔈:區級“孵化基地”5萬元,市級“孵化基地”10萬元🤌🏼,部級“孵化基地”15萬元🧗。
四🛄、資金來源
按照《關於加強本區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意見》(嘉勞保[2008]63號)規定的撥付渠道執行🧔🏽♀️🩶。
五、其他
1.本意見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申請補貼的創業組織註冊登記的有效期從2015年1月1日起算。
3.《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繼續促進嘉定區大學畢業生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嘉府辦發[2011]46號)、《關於扶持自主創業組織若幹補貼的操作意見<試行>》(嘉勞保[2008]第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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