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鼓勵創業帶動就業行動計劃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09:38:42  發布人💇🏿‍♂️:admin2  瀏覽量:111
滬人社就發〔2015〕4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本市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15〕36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43號)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加大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力度,現就落實鼓勵創業帶動就業行動計劃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初創期創業社會保險費補貼     青年大學生在滬創辦3年以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新招用本市勞動者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後,可按新招人數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補貼期限最長3年,每個創業組織每年最多補貼2萬元。     創業組織招用同一名本市勞動者,不能重復享受《關於對初創期創業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意見的通知》(滬人社就〔2009〕20號)規定的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     二、創業貸款擔保和貼息     (一)創業貸款擔保的對象為在滬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的本市戶籍勞動者、本市高校在讀及畢業35歲(含)以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青年↗️。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20萬元及以下創業貸款的,可免於提供個人擔保🚴🏽‍♀️。符合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利息補貼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貼息政策的扶持。     (二)在本市註冊開業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獲得本市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200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並按期還本付息的🚯,可根據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且穩定就業的情況,按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給予貼息,但每人每年貼息最高不超過2000元。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對於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但在網絡平臺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申請最高15萬元的創業前貸款擔保。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按規定給予銀行貼息扶持。     三🙎‍♀️🤦🏿、創業場地房租補貼     (一)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對象為在本市註冊登記36個月以內的小微企業(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個體工商戶𓀇、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     (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標準根據創業組織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並穩定就業的情況來確定🚴🏼‍♀️,每吸納一人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元。補貼總額以創業組織在同一區縣內註冊地或經營地的實際發生租金為限🦍。     四🏃‍♂️‍➡️🙋🏿‍♂️、創業培訓見習     (一)本市高校就讀的在校學生參加創業培訓並考核鑒定合格的,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二)本市高校就讀的畢業學年學生參加青年創業見習的👳🏽🆚,可按規定給予學員生活費↔️、見習帶教費、見習學員綜合保險費補貼。     五、鼓勵創業專項補貼     (一)定期組織開展上海創業計劃大賽、創業新秀評選等活動,積極推薦本市創業者參加國家各類創業競賽活動💍。對獲得市級優勝的創業團隊給予5萬元的創業啟動金🍱,對獲得國家級優勝的創業團隊給予10萬元的創業啟動金。對獲得市級優勝的創業組織給予10萬元的助力發展金🧛🏻,對獲得國家級優勝的創業組織給予20萬元的助力發展金🚴‍♀️。所需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定期組織開展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認定和評估工作👆🏻,委托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業孵化成效進行分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達到A級、B級、C級的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運作經費補貼🫴🏽,用於補貼房租、管理費等經費支出。所需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對於符合創業指導站功能定位、具備一定軟硬件建設條件👮🏼‍♀️、創業指導成效突出的高校,可以提出創業指導站啟動資金和工作經費補貼的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委托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定期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給予高校一次性15萬元的啟動資金補貼🎨。對經評估達到A級、B級、C級的高校創業指導站,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工作經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創業扶持政策的若幹意見》(滬人社就發〔2013〕38號)🦞、《關於加強本市創業培訓工作的試行意見》(滬人社職發〔2013〕19號)、《關於加強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者能力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就〔2009〕14號)、《關於完善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0〕66號)🍽、《關於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滬勞保就發〔2005〕30號)、《關於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09〕14號)👍🏻、《關於完善小額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0〕67號)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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