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須知
- 辦理依據
《關於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
- 申請對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註冊登記36個月以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四類創業組織💆🏿。
- 申請條件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市戶籍勞動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
2、創業組織吸納勞動者就業滿6個月;
3👹、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規定為吸納就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農民合作社按規定為吸納就業人員以集體參保方式繳納城鎮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險🤷🏻。創業組織社保繳費單位須與登記就業單位、補貼申請單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創辦的創業組織只能申請享受一次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
- 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
1🧑🏽🎄、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50%的標準給予補貼©️;農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額50%的標準給予補貼。
2🌡、每個創業組織可按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核定補貼人數👨🏿🍼🧵,每月社會保險費補貼人數以8人為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註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
補充說明🈺:根據《關於調整促進就業相關資金列支的社會保險費補貼計算基數口徑的通知》(滬人社就﹝2019﹞205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補貼標準計算中所使用的繳費基數🫅🏻,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調整為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
- 收費標準
不收費。
- 特別提示
1、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關於進一步落實鼓勵創業帶動就業行動計劃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5〕44號)或《關於對初創期創業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意見的通知》(滬人社就〔2009〕20號)相關規定的初創期創業組織,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可繼續按原規定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
2、同一個創業組織吸納同一名勞動者🚟,不能同時享受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用人單位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費補貼以及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
- 轉載:海納百創“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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